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88号(金沙天街2号楼5层)
案情简介:卢某某以重庆某某劳务公司名义,承接河北某某公司渝北某某工程。重庆某某劳务公司与河北某某公司故意设套,私下约定以江津某项目的工程款抵偿渝北某工程款。抵偿后,因重庆某某劳务公司负债累累,无力支付卢某某工程款1260万元及利息。卢某某在经过层层筛选和业内人士的推荐下,选择我们团队代理。
代理意见:卢某某是实际施工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河北某某公司差欠重庆某某劳务公司工程款,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有权请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河北某某公司、重庆某某置业发展公司支付卢某某工程款及利息约2000万元。
渝公网安备50010602505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