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贩卖毒品罪
发布日期:2023/05/05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中旬,蒋某某向梁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颗,梁某某联系杨某某购买毒品。杨某某与兰某某商定,由兰某某均已22元/颗价格联系购买毒品后,在以26元/颗的价格贩卖毒品。同月18日9时许,这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乘车从云南昆明市出发前往重庆市。同日,兰某某、杨某某乘坐飞机从云南昆明市到达重庆市。次日上午,梁某某出面帮蒋某某代收毒品的丁某某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某酒店与兰某某、杨某某见面。后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兰某某支付毒资20万元。

 

辩护意见: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作用,系从犯。纵观本案,兰某某是因杨某某的引诱才走上犯罪道路。且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毒品没有流向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对兰某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