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经我们团队代理,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发布日期:2023/05/05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10月,李某某虚构创办车辆运输公司、签订车辆运输合同,邀请王某某合伙经营并交纳人民币15万元合同保证金。 2017年10月底,李某某虚构交纳保证金定金的事实,要求王某某交纳部分定金,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日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2万元。李某某伪造商品车运输合同,要求王某某交纳剩余部分保证金。2017年11月10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某转款12万元。后王某某报案。

 

辩护意见: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自首情形,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