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88号(金沙天街2号楼5层)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滕某某在2015年12月28日在乘坐出租车后与司机汤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其砍伤,公诉机关建议对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滕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害人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且滕某某的父亲患有重病,需要去照顾,其单位愿意对其严加管教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滕某某在2015年12月28日在乘坐出租车后与司机汤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其砍伤,公诉机关建议对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滕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害人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且滕某某的父亲患有重病,需要去照顾,其单位愿意对其严加管教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