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88号(金沙天街2号楼5层)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日17时许,在重庆市某娱乐会所,田某与聂某某、叶某某等人之间发生群殴,造成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辩护意见:甘某主观恶性不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日17时许,在重庆市某娱乐会所,田某与聂某某、叶某某等人之间发生群殴,造成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辩护意见:甘某主观恶性不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